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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产生纠纷

来源:http://www.tianshanghang.com 整理:上海天尚行 2010-5-16 12:24:52 点击:


因当初的合作合同引发了公司归属争议,遵义市一位老人进行了11年的诉讼后最终要回了公司(本报曾报道)。对此,当事方何超先生做出回应,他对将公司法人最终恢复给对方的判决表示服从,但声称自己应当是公司的董事长和权利人。

        据何先生介绍,1993年,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金城房开公司的法人陈维垣。何先生说,当时陈手上有一个“湘江大厦”的房开项目,但其公司只有50万的注册资本,不具备开发要求和资质。经过协商后,何先生和陈维垣决定进行合作联营,用50万元的价格收购金城公司,并签署了公司转让协议。随后,何先生将公司注册资本变为800万,将公司房开资质升为4级。
        由于种种原因,“湘江大厦”项目一直无法进行开发。何先生以此为由,先支付了20万元,同时表示其余的等到“湘江大厦”项目如实进行后再行支付。何先生说,整个过程都是在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不可能存在他向陈先生下跪、逼迫的说法。对于外界关于说他欠下9千万的债务一度不知去向的传闻。何先生回应说,他的公司运营正常,目前拥有近2个亿的资产,这点债务属于正常现象,自己也一直在处理公司事务,从来没有“人间蒸发”的事情发生。
        何先生说,在完成这一系列融资后,对方突然反悔,不同意将金城公司的法人变更。于是,何先生到遵义市工商局提出法人变更申请。工商部门根据他提供的合作协议和支付对方20万元的收据,同意了何先生的变更申请。
        何先生认为,由于当时办理过程中,陈维垣本人没有去工商局,表格转让手续存在瑕疵。因此,最高院作出公司法人恢复为陈维垣的判决,他表示服从,但自己以50万元的价格收购金城公司同样是个事实,并且有对方的收据。“因此不管公司法人是我还是陈,我都是公司当然的董事长和权利人。”何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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