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家住上海市某区农村,拥有一套农村宅基地房。他从事客运服务,在外租了一间商用房,用于客运服务营业执照的注册。2009年年初,工商所出台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房只要经村委会同意,并出具相关盖章证明,工商所就可以把营业执照注册在该宅基地房内。
【专家意见】
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所长 刘平
农民宅基地可作为注册经营地,是上海市政府为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于今年初出台的新政策。上海市工商局的相关文件具体规定:“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本案中,工商所正是依据这一新政策给李军办理注册登记。
村委会拒绝给李军出具证明,主要原因是该房屋已纳入拆迁范围,镇政府主要担心在安置过程中,会涉及是按照住宅还是商业用房给予安置补偿的争议,因这是新政策,还没有出台相配套的具体规定,镇政府为慎重起见暂不予注册,有其合理性,但应当向申请人出示拆迁的相关证据,以示正当性。
鉴于本案中李军从事的是客运服务,无需经营的门面店铺,所以工商所完全可以运用另一条更宽松的政策给其注册登记。该条政策规定:“对于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