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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来源:http://www.tianshanghang.com 整理:上海天尚行 2010-5-16 18:56:14 点击: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
 
  工商管理费的收取源于198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的2%—3%收取。市场管理费的收取则源于同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
 
  财政部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六大理由
 
  早在去年,广东律师郭生平就上书广东省人大,建议广东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并指出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且造成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
 
  缺乏法律依据
 
  郭生平说,目前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唯一的法律条文是1987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13条之规定,即“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其次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而该《通知》制定主体是“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并不符合《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因此,《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背离收费宗旨
 
  郭生平表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用途明确规定“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当年开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初衷,完全是“取之于个体工商户用之于个体工商户”。但是,事与愿违,现实中上述管理费基本上都用作了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头经费。
 
  歧视性行政收费
 
  “处于强势地位的各类公司、企业不用交纳工商管理费,为什么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交纳工商管理费?”郭生平认为这是一种歧视性行政收费,无形之中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管理费成机关经费
 
  郭生平指出,影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废而不止的根本原因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并没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因此被纳入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入预算的盘子里,充作了自身经费,形成所谓“最弱势的市场主体养活了政府的综合监管执法部门”的局面。
 
  阻碍个体户发展
 
  “收取管理费会人为地阻碍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壮大。”郭生平忧虑收费过重,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令许多个体工商户惨淡经营,甚至“望费生退”。
 
  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7年间减少650万户。
 
  扭曲工商部门职能
 
  郭生平还认为,收取管理费导致了工商部门职能扭曲。由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工商部门赖以履行监管执法职能的经济命脉,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执法人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造成职能扭曲,工作本末倒置和错位。重收费,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市场监管工作的成效,损坏了执法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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