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紧急通知
各税务分局:
省局紧急通知:总局电话通知各省,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见附件。请积极、广泛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并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协调银行系统利息税扣缴软件的修改,确保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
税政处
2008、10、9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