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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度联合年检公告

来源:http://www.tianshanghang.com 整理:上海天尚行 2010-5-16 10:57:15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市将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09年度联合年检。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2009年度联合年检,其在本市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年检材料随隶属法人企业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参检企业须于2010年3月1日起通过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网站(网址:www.LHNJ.gov.cn)申报联合年检(工商年检除外),并于6月30日前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提交联合年检报告书。各部门具体要求和集中受理时间详见联合年检网站年检须知。
    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的要求,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在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中全面推行网上年检。参检企业应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年检网址(www.sgs.gov.cn/netannl)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申报工商年检,详见网站年检须知。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参加联合年检,应直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申报工商年检。国家工商总局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年检。
    五、企业年检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凡逾期不申报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逾期未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外资管理部门也将依法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
   上海市     税务局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地方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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